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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汪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933号原告汪某,女,汉族,1980年10月19日生,住肥西县。被告夏某,男,汉族,1973年11月20日生,住肥西县。本院审理的原告汪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判员  徐明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蕙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