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汪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933号原告汪某,女,汉族,1980年10月19日生,住肥西县。被告夏某,男,汉族,1973年11月20日生,住肥西县。本院审理的原告汪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判员 徐明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蕙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