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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杜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杜民初字第57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周中华,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某。委托代理人石新山,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周中华、被告付某及委托代理人石新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不久被告即离家,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彩礼55000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付某辩称,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我方同意离婚。原告主张返还彩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不予支持。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被告应予返还,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4年正月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4年4月份被告外出后双方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主张婚前给予被告彩礼70000元,被告认可48000元。被告婚前个人财产:雅迪牌电动车1辆、沙发1组(1大2小)、挂衣橱4组、鞋柜1个、梳妆台1个、茶几1个、被褥12床、茶具1套、皮箱1对、床单2床、被罩2床、枕头4个及其他个人生活用品1宗,以上财产在原告王某处。双方对婚前购买的金项链、金戒指的出资人、持有人均存在争议。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付某婚姻基础薄弱,婚后不久双方即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请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其所有。对于原告按习俗给予被告的彩礼,因双方结婚时间较短,被告应适当返还。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付某离婚;二、原告王某返还被告付某婚前个人财产:雅迪牌电动车1辆、沙发1组(1大2小)、挂衣橱4组、鞋柜1个、梳妆台1个、茶几1个、被褥12床、茶具1套、皮箱1对、床单2床、被罩2床、枕头4个及其他个人生活用品1宗;三、被告付某返还原告王某彩礼25000元;上述应过付财产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建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朦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