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8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胡开红与重庆协捷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开红,重庆协捷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8188号原告胡开红,女,汉族,1988年7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华蓥市禄市镇月亮坡村4组34号,公民身份号码51168119880728228X。被告重庆协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58号(上海城黄金走廊8号商铺)B8086摊位,组织机构代码08019227-5。法定代表人潘文斌,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开红与被告重庆协捷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开红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开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开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开红负担。审判员 邓 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芯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