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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2015)民民初字第737号民事裁定书 Microsoft Word 文档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业,罗生润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737号原告王家业,男,生于1982年5月,汉族,民勤县人。被告罗生润,男,生于1963年6月,汉族,民勤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家业与被告罗生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家业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家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王家业负担。审判员  李军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