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执字第3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洁强与孟涛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洁强,孟涛,马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执字第3252号申请执行人刘洁强,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孟涛,男,1972年1月9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马向阳,女,1973年10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洁强与被申请执行人孟涛、马向阳公证债权文书一案,(2015)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052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申请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的(2015)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0522号执行证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张仲健审判员 赵 良审判员 霍福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