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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民一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巩某与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某,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民一初字第401号原告巩某,农民,住涟源市。被告颜某,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巩某与被告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巩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巩某负担。审 判 长  杨建辉人民陪审员  康会议人民陪审员  刘岸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梁 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