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民一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巩某与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某,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民一初字第401号原告巩某,农民,住涟源市。被告颜某,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巩某与被告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巩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巩某负担。审 判 长 杨建辉人民陪审员 康会议人民陪审员 刘岸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梁 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