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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离法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娥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娥秀,李永春,刘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离法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张娥秀。身份证号142331196306058020.被执行人李永春,住。吕梁市离石区滨河南东路秀水苑三层,身份证号142326197003091214.被执行人刘春林。身份证号142326197201245421.本院在执行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离民一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双方约定2分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12160元,保全费3020元,执行费7900元。被执行人分文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春林名下坐落在太原市南中环东街东怡花园3号楼1单元2003室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