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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法执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富顺县支行申请执行涂万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涂万扬,吴梅,代川,高容,冯德洪,严治先,王小勇,黄光其,漆昭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5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住所地富顺县。法定代表人陈权,行长。被执行人涂万扬,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被执行人吴梅,女,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代川,男,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高容,女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冯德洪,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严治先,女,198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王小勇,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黄光其,男,195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漆昭贵,女,195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与涂万扬、吴梅、代川、高容、冯德洪、严治先、王小勇、黄光其、漆昭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借款本金49999.95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顺县人民法院(2014)富民二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一旦消失,经申请人申请,本院查实被执行人确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雷腾科审判员 张胜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