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桂英与陈春雷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英,陈春雷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孟民初字第329号原告陈桂英,农民。委托代理人孙向红,农民。委托代理人孙孝政,城镇居民。系孟村回族自治县付庄村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陈春雷,农民。原告陈桂英诉被告陈春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向红、孙孝政、被告陈春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0月6日,被告陈春雷酒后闯到原告家中寻衅滋事,将原告打伤,致使原告头部、眼部、左膝部受伤,后原告报警。原告被送往孟村县医院抢救,经孟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并对被告陈春雷做出孟公(城)行罚决字(2014)第02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陈春雷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生命建康权,且被告拒不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共计13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春雷辩称,被告也受伤了,也有误工费,也是轻微伤。时间实际是当天21点多,是原告先派人截着被告不让被告走才引起来的纠纷,这些派出所都有记录。本案确定调查重点为:原告起诉被告侵权的事实经过及证据、损失、计算依据。(一)原告认为,本案经孟村县公安局查明,2014年10月6日23时被告酒后闯到原告家中生事,将原告家的大门砸坏并且借酒对原告进行殴打,致使原告在孟村县医院住院13天。原告报警后,经鉴定原告的伤为轻微伤,孟村县公安局对被告作出了(2014)第02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了原告的伤情是被告造成的,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也应由被告赔偿。主张的损失有:1、医疗费金额为331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住院13天*100元/天=1300元;3、误工费,标准是河北省农民标准34元/天*28天=952元;4、护理费,两人护理(按护理人员的工资表一个为93元/天、一个为100元/天),20天*(93+100)元/天=3860元;5、营养费500元;6、交通费300元;7、法医鉴定费270元,以上合计10492元。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的证据有:1、(2014)第02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对陈春雷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2、法医鉴定书的复印件一份,鉴定意见为:陈桂英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3、孟村县医院的收费票据1张。4、病例11页、病历取证费为复印件。5、盐山县凤池宾馆证明及该宾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护理人员之一陈桂琴系原告的妹妹,误工20天扣发2000元。6、孟村县兴利达铸造厂考勤表及该公司工资结算表各一份,护理人员孙桂英日工资为93元,因护理原告误工20天。被告陈春雷的质证意见为,对处罚决定书和法医鉴定书无意见,对其他证据均有意见。(二)被告陈春雷认为,时间是2014年10月6日晚上9点,陈春雷去陈桂英家要账,在门外敲门没有人出来。不一会陈桂英的姑爷在别的村赶过来将陈春雷截住,陈桂英就在大门口出来了,在陈桂英家大门外,陈桂英和她女儿和姑爷将陈春雷打伤,他们三个都打陈春雷了,主要是胳膊和脸。陈桂英的姑爷还拿着一把菜刀,菜刀在派出所了。没砍到,被别人夺去了。陈桂英在抓陈春雷的时候自己滑倒的,陈桂英受没受伤没看清。陈春雷受伤后住进了孟村县医院,花费医药费738.2元;误工费、营养费等所有费用为10000元。被告提供的证据有:1、法医鉴定书复印件一份,鉴定意见为:陈春雷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2、孟村县医院的住院收费票据复印件一份,原件流(丢)失了,县医院在复印件上盖章。3、病历复印件5页。原告陈桂英的质证意见为,1、对法医鉴定结论只能印证陈春雷的伤情,陈春雷自称被他人打伤,因此不能确定是由原告造成的。2、对于孟村县医院的票据不认可,应当提供原始单据。并且陈春雷的住院时间记载为2014年10月7日与本案案发时间不符,并且治疗费仅花费28元,其他与伤情无关,也印证了陈春雷的伤情是轻微的几乎可以忽略。3、对病历是复印件,无法确定其真实性,因此不予质证。经被告申请,本院依法调取了孟村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2014)第0222号行政处罚卷宗。1、2014年10月10日对孙国军的询问笔录一份,内容大致为:孙国军是陈桂英的亲小叔子。2014年10月7日晚上,孙国军接到陈桂英的电话,说有人砸她家大门。挂掉电话孙国军就去陈桂英家,看到陈春雷、付长利、陈亮在陈桂英家门口,就问“刚才谁砸门了?”陈春雷说“欠我账不还吗?”孙国军说当老娘们在家,就别折腾了。后来陈春雷、付长利、陈亮三人就去了付长利家。孙国军怕再出事,回家拿了一包烟又回来了,到陈桂英家后,看到陈桂英的女儿孙向红和姑爷尹胜旺来了。说了一会话后,听到大门响,尹胜旺就先出来了,孙国军、陈桂英、孙向红后脚跟出来了。出来后就看到陈春雷、陈亮和尹胜旺打起来了,他们两个还把尹胜旺摁倒在地上了,这时陈桂英和孙向红就去帮尹胜旺。陈亮和尹胜旺打,陈春雷和陈桂英、孙向红打,孙国军劝架。不知道哪个功夫尹胜旺从屋里拿出来一把菜刀来,被付长利夺下来了。孙国军就推着陈桂英回家,陈春雷就拽着陈桂英的衣服不让她走,陈春雷一推陈桂英,陈桂英就倒在大门口台阶上了,后来,他们一起把双方劝开,陈春雷和陈亮就走了,尹胜旺把陈桂英送医院了。当时看到陈春雷脸上有血,陈桂英不会说话了,送医院后才发现腿上有伤口。2014年10月8日对付长利的询问笔录一份,内容大致为:付长利是付庄村村警。2014年10月7日晚上22时许,付长利在家听见有人踹房前陈桂英家的大门,然后陈春雷给付长利打电话说:“我喝多了,在你家房前了,我来找陈桂英家说欠钱的事。”因付长利与陈春雷认识,知道陈桂英家欠陈春雷的父亲钱,然后就把陈春雷叫到付长利家来了,当时还有陈亮与陈春雷在一起来的。付长利就劝陈春雷别闹了,劝了一会陈春雷没事了,准备回家时,付长利送陈春雷和陈亮出门。在门口正碰见陈桂英的姑爷与另外一个不认识的男的,然后陈桂英的姑爷拦住陈春雷并且指着陈桂英家的门说,是你踹的这个门吗?陈春雷说是。陈桂英的姑爷说你再踹一下试试,陈春雷就上前踹了一下,然后他俩就厮打在一起了。付长利当时离他们有10多米远,也没有看清谁先动的手。然后陈桂英与其女儿就在屋里出来了,出来后陈桂英与其女儿也动手打陈春雷,他们三人就厮打在一起了,然后,付长利与陈亮过去将他们拉开了。陈桂英的姑爷进屋拿了把菜刀出来,被付长利夺过来了,然后他们四个人又厮打在一起了,后被付长利与陈亮拉开了。付长利就推着陈桂英说快回家吧,这时陈春雷在付长利身后推了陈桂英肩膀一下,陈桂英就倒了,然后双方就不打了,付长利就劝陈春雷走了。陈亮一直在拉架,没有参与打架。陈春雷脸上有血,被陈桂英和其女儿用手抓伤,具体伤到什么部位不知道。陈桂英被陈春雷推倒在地,具体有没有伤没看见。当时现场还有陈亮和陈桂英的小叔子孙国军。2014年10月8日对陈亮的询问笔录一份,内容大致为:2014年10月7日晚上22时左右,陈亮正好经过陈桂英家门,看到陈春雷敲打陈桂英家门,然后陈亮就过去劝他别折腾了,在陈亮劝陈春雷的过程中,陈桂英的小叔子孙国军来了,然后付长利也来了,然后陈亮与付长利就将陈春雷带到了付长利家。坐了半个小时左右,准备回家,陈亮与付长利、陈春雷出门时,在门口碰到陈桂英的姑爷和一个不认识的男的,然后陈桂英的姑爷拦住陈春雷,并且指着陈桂英的家门说,“是你踹的这个门吗?”陈春雷说是。陈桂英的姑爷说“你再踹一下试试”,陈春雷就上前踹了一下,然后他俩就厮打在一起了。接着陈桂英与其女儿就在屋里出来了,出来后陈桂英与其女儿也动手打陈春雷,陈亮与付长利就拉架,拉开之后陈桂英的姑爷跑进屋拿了把菜刀出来,被付长利夺过来了,然后他们四个人又厮打在一起了。后来陈桂英被陈春雷推了一下倒在了在上,然后陈亮与付长利将他们拉开了,双方就都不打了。当时参与打架的有陈春雷、陈桂英、陈桂英的女儿和姑爷。陈春雷脸上被陈桂英和其女儿抓伤,陈桂英被陈春雷推倒在地上,没有看到是否受伤。当时还有付长利和孙国军、还有一个不认识的男的在场。原告的质证意见为,1、对孙国军的询问笔录,明确了陈春雷殴打了原告及家人的经过,但并未明确陈春雷脸上的血迹是否是他本人的,还是陈春雷与他人造成的。并且孙国军没说原告对被告进行过殴打,因此不能明确其间存有因果关系。2、付长利首先表述自己离着很远看不清楚,后来又说的过程很详细,因此付长利的证言有虚假成分,前后自相矛盾。3、孙国军的证言中明确陈亮直接参与打架了,我们将保留对陈亮的诉讼权利,陈亮的陈述内容有虚假,因此是否认陈亮的证言。被告陈春雷的质证意见为,1、孙国军的询问笔录中,称陈春雷脸上有血。2、付长利的证言是事实,没有意见。3、陈亮说的属实,孙国军是陈桂英的亲小叔子,孙国军说的不属实。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6日晚上22时至23时左右,被告陈春雷找原告陈桂英家说欠钱的事。后来因言语不和,被告陈春雷、原告陈桂英及陈桂英的女儿孙向红和姑爷尹胜旺厮打起来。最后,原告陈桂英被被告陈春雷推倒,被送往孟村县医院住院治疗。原告陈桂英共住院13天,经诊断为:1、脑震荡;2、多发软组织挫伤;3、左膝挫裂伤。被告陈春雷在厮打过程中脸部受伤,在孟村县医院住院7天,经诊断为多发外伤。原告陈桂英和被告陈春雷,后经孟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均为轻微伤。2014年10月13日,孟村县公安局对被告陈春雷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的处罚决定书。以上事实由庭审笔录、(2014)第02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陈桂英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孟村县医院住院收费票据、住院病例、陈春雷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孟村县医院住院收费票据、住院病例、2014年10月8日孟村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对付长利的询问笔录为证。本院认为,被告陈春雷因寻衅滋事致原告陈桂英受伤的事实由孟村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认,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复议,该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对处罚决定书予以确认。原告陈桂英因此受伤造成的损失为:1、医药费331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13天*100元/天=1300元;3、误工费,原告主张标准为河北省农民标准34元/天*13天=442元;4、护理费,经孟村县医院的住院病例证实,陈桂英神志清楚,应为1人护理。原告提供了护理人员陈桂芹的误工证明及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孙桂英的工资结算表复印件和考勤表复印件,但均未提供二护理人员的劳动合同、交纳劳动、医疗保险的凭证,对原告的护理人员工资标准,不予支持。对于护理费可参照上年度河北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住院13天*42532元/365天=1514.5元;5、营养费酌定为390元;6、交通费因未提供相关证据,酌定为100元;7、法医鉴定费,因未提供相关票据,不予支持。以上合计7056.5元。从证人证言可证实,被告陈春雷与原告陈桂英互相发生厮打,根据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被告陈春雷应按责任大小承担原告陈桂英的各项损失4233.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春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桂英各项损失4233.9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63元,由被告陈春雷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