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高新民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李瑞军与胡铱容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民保字第84号原告李瑞军,男,汉族。被告胡铱容,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军诉被告邹宇、胡铱容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瑞军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胡铱容价值400万元的财产。并由四川省金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该保全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瑞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胡铱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万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份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 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顾鸿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