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卢东与杨正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东,杨正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306号原告卢东,男,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被告杨正健,男,侗族,个体工商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东与被告杨正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卢东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东负担。审判员 吴海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秦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