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鹰民一终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邹佳琦与余江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江县人民医院,邹佳琦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鹰民一终字第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江县人民医院,住所地:余江县邓埠镇白塔中路**号。法定代表人蒋丰强,院长。委托代理人陈高平,余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惠萍,余江县人民医院医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佳琦。法定代理人邹建辉,务工。法定代理人何美玲,务工。上诉人余江县人民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2014)余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高平、李惠萍,被上诉人邹佳琦的法定代理人邹建辉、何美玲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2014)余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信仕审 判 员 徐遇金代理审判员 范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玉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