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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鹰民一终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邹佳琦与余江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江县人民医院,邹佳琦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鹰民一终字第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江县人民医院,住所地:余江县邓埠镇白塔中路**号。法定代表人蒋丰强,院长。委托代理人陈高平,余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惠萍,余江县人民医院医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佳琦。法定代理人邹建辉,务工。法定代理人何美玲,务工。上诉人余江县人民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2014)余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高平、李惠萍,被上诉人邹佳琦的法定代理人邹建辉、何美玲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2014)余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信仕审 判 员  徐遇金代理审判员  范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玉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