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池民初字第1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唐露与岳池县奔腾汽车修理厂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露,岳池县奔腾汽车修理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1676号原告唐露,女,生于1983年5月28日,汉族。被告岳池县奔腾汽车修理厂,经营者蒋果林。组织机构代码L7408158-X。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露诉被告岳池县奔腾汽车修理厂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露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唐露负担。审判员 黄 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楚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