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诸相商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徐兆岗与刘玉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兆岗,刘玉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相商初字第93号原告徐兆岗。被告刘玉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兆岗诉被告刘玉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兆岗未按期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1元,减半收取225.5元,由原告徐兆岗负担。审判员  李银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