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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执行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雅华与福建向荣建设集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雅华,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芗执行字第45号申请人王雅华,女,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南靖县。被执行人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曾国雄,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雅华与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芗民初字第95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逾期办证系列案件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并于2014年5月28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芗城区鑫荣花苑二期二间店面,该财产目前已报送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芗执行字第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伟明审判员  庄晓东审判员  林清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