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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孙大海与吕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大海,吕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民初字第277号原告孙大海。被告吕楠。原告孙大海诉被告吕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大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大海诉称,2012年11月16日,被告吕楠向我借款20000元用于网吧经营,约定月息2分,使用期限6个月,由李召松担保,并给我出具一份借条。后经催要被告未给付借款本金。现我要求被告给付借款20000元。原告孙大海围绕其主张提供证据:2012年11月16日,被告吕楠给原告孙大海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吕楠从原告孙大海处借款20000元,约定月息2分,使用期限6个月,由李召松担保。被告吕楠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案件法律事实:2012年11月16日,被告吕楠从原告孙大海处借款20000元。内容为:“借条,今借孙大海现金贰万元整(20000元),使用期限6个月,月息2%,借款人:吕楠,担保:李召松,2012年11月16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给付。现原告孙大海要求被告吕楠给付借款2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孙大海与被告吕楠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被告吕楠负有清偿欠原告孙大海借款的义务。被告吕楠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既未出庭应诉,又未举证,其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楠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孙大海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吕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德先审 判 员  刘 锋人民陪审员  孙守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帅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