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南执字第3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杨海东与何永柏、曾雨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东,何永柏,曾雨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南执字第377-3号申请执行人杨海东。被执行人何永柏。被执行人曾雨梅。申请执行人杨海东依据本院(2014)钦南民初字第65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何永柏、曾雨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海东与被执行人何永柏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茅丛绿审判员 陈建华审判员 彭忠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婧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钦南执字第377号申请执行人:杨海东,1975年7月30日生,汉族,现住钦州市钦南区子材西大街9号被执行人:何永柏,1967年12月25日生,汉族,现住钦州市金辉路*号*栋*单元***室曾雨梅,1970年8月11日生,汉族,现住钦州市金辉路1号8栋1单元501室本院在执行杨海东申请执行何永柏、曾雨梅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写明应当终结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李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