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孙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昌刑初字第66号公诉机关昌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因本案于2014年3月31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公安局抓获并临时寄押于阜康市看守所,同年4月11日被昌邑市公安局解回,同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昌邑市看守所。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以(2015)昌刑初字第66号刑事裁定,对昌邑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孙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中止审理。经查,被告人孙某某现已被执行逮捕,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董恩科审 判 员  赵万明人民陪审员  陈同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夏天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