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袁杭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杭,傅廷勇,黎小琴,付杰,罗桂芳,重庆玮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保字第00022号申请人袁杭,男,199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被申请人傅廷勇,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黎小琴,女,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申请人付杰,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被申请人罗桂芳,女,199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重庆玮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8号19-11#。法定代表人傅廷勇,职务,董事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为避免财产损失,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60万元予以冻结一年,冻结期间停止支付,否则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长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伟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