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邓法民初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洪涛与石廷云、赵凌云、邓州市裴营乡许营村安庄组为土地租赁合同暨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涛,石廷云,赵凌云,邓州市裴营乡许营村安庄组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邓法民初字第1115号原告王洪涛,男,汉族,生于1972年4月24日,住邓州市。被告石廷云,男,汉族,生于1952年8月14日,住邓州市。被告赵凌云,男,汉族,生于1968年9月3日,住邓州市。被告邓州市裴营乡许营村安庄组。负责人张光同,男,汉族生于1958年11月18日,住邓州市,任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涛诉被告石廷云、赵凌云、邓州市裴营乡许营村安庄组为土地租赁合同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洪涛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王洪涛负担。审 判 长 陈惠君审 判 员 张 松人民陪审员 汤清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