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商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谢小刚与宁波市鄞州铭冠工艺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小刚,宁波市鄞州铭冠工艺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451号原告:谢小刚,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周亚。被告:宁波市鄞州铭冠工艺品厂。代表人:严军明。原告谢小刚为与被告宁波市鄞州铭冠工艺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小刚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市鄞州铭冠工艺品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小刚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小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小刚负担。审 判 长 俞 昉代理审判员 钟 炜人民陪审员 毛志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迪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