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淇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民初字第418号原告郝某某,男,199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淇县高村镇土圈村农民,住该村。委托代理人吴建华,淇县高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郭某某,女,1993年3月6日出生,汉族,鹤壁市淇滨区钜桥镇盘石头新村农民,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郭某某在答辩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为鹤壁市淇滨区钜桥镇盘石头新村,该案应由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被告郭某某的住所地为鹤壁市淇滨区钜桥镇盘石头新村。本院认为: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应该移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郭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海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伟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