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破(预)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德旺流体(苏州)有限公司申请破产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德旺流体(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破(预)字第4号申请人德旺流体(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湖石路268-18号。法定代表人钮希东。委托代理人王晓义,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德旺流体(苏州)有限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查明,德旺流体(苏州)有限公司系2008年7月31日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德旺流体(苏州)有限公司在工商备案的《利润表》显示,2014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净亏损额为2769225.3元。德旺流体(苏州)有限公司称,其对外结欠债务约7000万元,远超过总资产数额。本院认为,申请人德旺流体(苏州)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德旺流体(苏州)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辛 欣审 判 员 丁文芳代理审判员 钱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苏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