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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江商初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陈文彬、黄坚与黄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彬,黄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江商初字第1651号原告陈文彬。被告黄坚。许晓燕。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彬诉被告黄坚、许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彬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文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5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25.5元,由原告陈文彬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904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原告陈文彬负担。审 判 长  许 炯代理审判员  程留会人民陪审员  顾爱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童建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