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执行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清清与被执行人曾华作、赖秀撮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清清,曾华作,赖秀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行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徐清清,女,1966年5月20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曾华作,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赖秀撮,女,1973年12月18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徐清清与被执行人曾华作、赖秀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2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清清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90000元本息及代垫的案件受理费10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2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志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赖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