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民二初字第0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新市口支行与王钟、汪军、胡月萍、王强、吴小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新市口支行,王钟,汪军,胡月萍,王强,吴小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二初字第0100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新市口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郑子冬,行长。委托代理人:江琦,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钟,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被告:汪军,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被告:胡月萍,女,1971年1月31日出生。被告:王强,男,1978年9月7日出生。被告:吴小静,女,1982年5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新市口支行诉被告王钟、汪军、胡月萍、王强、吴小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新市口支行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王钟、汪军、胡月萍、王强、吴小静所有的价值28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新市口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钟、汪军、胡月萍、王强、吴小静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繁阳镇天瑞城市花园房产(在28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丁曲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淑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