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刑监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继杰犯故意伤害罪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新刑监字第23号王继杰:你因犯故意伤害罪(轻伤)一案,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阿中刑终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不服,以二审书面审理剥夺其诉讼权利、受害人姜丽出院病历证明其牙齿未缺失及鉴定依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二审法院虽然没有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但主审法官与王继杰见面并制作讯问笔录,王继杰已经充分行使了自己的权利,在讯问中征求王继杰是否开庭的意见,王继杰称:依据事实调解处理,因此二审法院在调查清楚的情况下书面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因王继杰故意伤害致使姜丽因牙齿松动等原因住院,给牙齿上了夹板,待一个月后拆除看结果,但在一个月内,牙齿脱落的事实存在,因此王继杰的故意伤害行为与姜丽牙齿脱落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王继杰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期间存在其他因素,因此王继杰认为鉴定结论依据不足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且本案除姜丽的故意伤害(轻伤)外,还有造成胡风故意伤害(轻微伤)的情形存在,因此王继杰认为其无罪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