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执字第00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欧阳铮宇与湖南资远钢材加工贸易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铮宇,湖南资远钢材加工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835号申请执行人欧阳铮宇被执行人湖南资远钢材加工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彦彦申请执行人欧阳铮宇与被执行人湖南资远钢材加工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长劳人仲案字(2015)第01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资远钢材加工贸易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资远钢材加工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文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