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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初字第02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徐朝富与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三岔口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朝富,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三岔口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初字第02489号原告徐朝富,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被告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三岔口村村民委员会,住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三岔口村。法定代表人王满,村主任。原告徐朝富与被告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三岔口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岔口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祝兴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朝富与被告三岔口村委会主任王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朝富诉称:原告系三岔口村村民,2001年该村供水设备报废,其与村民杨振合一起在家院外空地上打了一口水井共用,后村里恢复集中供水,该水井作为自备水井使用。2014年底,原告怀疑自备水井被污染,便停止了自备水井的使用。因冬季天冷,原告家的自来水管被冻住,由被告派车拉水供村民使用,且不收取费用,谁用给谁拉,跟有无自备水井无关系。当时原告找到被告,要求按照约定派车拉水给原告使用,但被告拒绝。虽经现任村主任王满和村自来水维修人员到原告家查看维修,但都没有解决供水问题。由于冬季生活无生活用水,原告携妻子到原告打工单位租房居住4个月,共交房租2400元,生活费用2400元,共经济损失4800元。2015年4月2日,原告起诉至本院,认为其经济损失与被告中断供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48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三岔口村委会承担。被告三岔口村委会辩称:2014年冬天该村自来水主管道基本上没有被冻住,整个冬天只冻了几天,没有影响到村民用水,同时村里民每家基本上都有自备水井,有生活用水的替代水源,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朝富系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三岔口村村民,2000年12月,徐朝富、杨兴富两家为解决吃水问题在该村空地上打了一眼水井。2014年徐朝富因怀疑该水井被污染便停止了使用。2014年冬天,原告徐朝富家中自来水管被冻住无法使用,三岔口村村主任王满曾到徐朝富家解决吃水问题,但表示如果全村冻的户数比较多可以组织拉水进行集中供水,但如果一户两户出现问题,应当自己想办法解决,由村里拉水成本太高,不太现实。因解决未果,原告徐朝富携其妻子到其工作单位居住生活。另查明,原告徐朝富怀疑自家自备水井水被污染,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也没有进行水质化验测试。再查明,三岔口村村民共有自备水井70多眼,同时自2010年以来三岔口村村委会曾多次在冬天为村民集中拉水。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三岔口村委会证明、北京宏升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证明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告诉称其请求权的基础为其与三岔口村委会形成了供用水合同,三岔口村委会不履行合同的义务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即原告徐朝富是否与被告三岔口村委会形成了供用水合同,即三岔口村委会是否在自来水被冻住的情况下具有对原告进行拉水供水的义务。对此,原告徐朝富认为村委会与其形成了供用水合同,其是用水人,村委会是供水人,村委会的义务是及时、安全、合格供水。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徐朝富提供了一份三岔口村委会的证明,证明被告有向村民供水的义务。该证明系(2014)怀民初字第04524号徐朝富起诉杨振林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三岔口村委会向法庭提供,证明内容为“今有三岔口村民徐朝富、杨兴富两家为解决吃水问题,在院外打了共用水井1眼,与杨振林家鸡舍相邻纠纷一事,具体情况是:我村为解决村民饮水问题,于2010年前后修了自来水,由于天气寒冷管道受冻不能使用后,为解决村民饮水问题,村里出车为村民拉水和定点供水,请有关部门予以解决为盼”。法庭经审理认为,原告认为其与被告形成供用水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如下:一是该证明系三岔口村的就冬季村里供水问题的说明,村委会的说明与实际情况相符,被告三岔口村委会曾多次在冬季为村民出车拉水,但前提是村里发生大面积自来水受冻的情况,才进行集中供水,村委会的供水行为是村民和村委会协商的结果,属于村民自治的事项,村委会并不必然具有出车拉水的义务。二是该说明并不符合合同的形式要件,原被告双方也未就供水问题达成协议,被告三岔口村委会出车拉水是面向全体村民的,并不针对特定的村民,如果单纯个别村民家中出现自来水被冻住的问题,在村民均有自备水源的情况下,村民强求村里出车拉水成本过高,也不符合实际。此外,三岔口村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北部山区,考虑到其地理位置,冬天自来水上冻经常发生,为此基本上家家都有自备水井作为生活替代用水,因此虽然原告怀疑自家的水井被污染不能使用,但在其家自来水上冻的情况下,原告仍然具有替代措施,比如借用其他村民的水井使用,外出居住并不是其在自来水无法使用、村委会不进行集中供水情况下的必然选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朝富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徐朝富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祝兴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