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1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1439号原告:张某。被告:詹某。本院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詹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智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郁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