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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1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1439号原告:张某。被告:詹某。本院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詹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智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郁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