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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保字第4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娄小宾、夏春平等与张忠娒、瑞安市华兴建筑型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娄小宾,夏春平,曹启尧,魏斯明,池梦囡,张忠娒,瑞安市华兴建筑型材有限公司,万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451-1号原告娄小宾。原告夏春平。原告曹启尧。原告魏斯明。原告池梦囡。被告张忠娒。被告瑞安市华兴建筑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瑞湖路28号。法定代表人袁焕春,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万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锦湖街道潘岱化工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权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娄小宾、夏春平、曹启尧、池梦囡、魏斯明与被告张忠娒、瑞安市华兴建筑型材有限公司,第三人万隆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温瑞商初字第2000号]中,原告原告娄小宾、夏春平、曹启尧、池梦囡、魏斯明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张忠娒所持瑞安市华兴建筑型材有限公司60%股权(计出资额312万美元)及瑞安市农贸城有限公司35%股权(计出资额2100万元人民币)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娄小宾、夏春平、曹启尧、池梦囡、魏斯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张忠娒所持瑞安市华兴建筑型材有限公司60%股权(计出资额312万美元)及瑞安市农贸城有限公司35%股权(计出资额2100万元人民币)予以冻结(不得擅自办理权属变更、质押设定等处分被冻结的股权,冻结期限从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6年5月1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学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依依瑞安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温瑞保字第451-1号瑞安市工商局:关于原告娄小宾、夏春平、曹启尧、池梦囡、魏斯明与被告张忠娒、瑞安市华兴建筑型材有限公司,第三人万隆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温瑞商初字第2000号]中,我院作出的(2015)温瑞保字第451-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述事项:对张忠娒所持瑞安市华兴建筑型材有限公司60%股权(计出资额312万美元)及瑞安市农贸城有限公司35%股权(计出资额2100万元人民币)予以冻结(不得擅自办理权属变更、质押设定等处分被冻结的股权,冻结期限从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6年5月18日止)。附:(2015)温瑞保字第451-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