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东初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东初字第00247号原告王某某,女,199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男,198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郭满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飞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