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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东法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才玉慧与刘海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才玉慧,刘海艳,徐敬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法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才玉慧,女,1972年6月10日生,汉族,教师。被执行人刘海艳,女,1978年3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徐敬才,男,1975年3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才玉慧申请执行刘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才玉慧依据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商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6000.00元、诉讼费1100元、保全费980元、执行费650元。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徐敬才住房公积金800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商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重新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玉明审判员  徐德发审判员  刘 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