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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琼山执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海南石琼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宝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石琼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宝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琼山执字第475号申请执行人海南石琼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华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庆友,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海南宝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天保,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石琼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宝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海南宝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海南宝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一、返还申请执行人海南石琼建筑工程公司定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3234元;四、承担本案执行费2944元。但被执行人海南宝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海南宝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文昌市龙楼镇文铜商业路的10807.7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因上述土地使用权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先行查封,由该法院进行处置,本院已向该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但参与分配程序至今未启动。2014年6月12日,被执行人海南宝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受理被执行人海南宝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另外,经本院向银行、房产、国土、车辆管理所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海南宝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其他财产登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海南宝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铭审判员 黄 波审判员 王云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