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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6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渝创石材厂与被告浙江加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渝创石材厂,浙江加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6662号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渝创石材厂,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园区华园路6号重庆新世界建材市场T12-2。经营者全向亮,年籍不祥。委托代理人魏晓伟,重庆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加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悍马路7号。法定代表人杨庭贵,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渝创石材厂与被告浙江加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渝创石材厂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蒋思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任中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