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执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白丁翠与杨花秀、刘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花秀,白丁翠,刘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1062号申请执行人:杨花秀,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白丁翠,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刘军,住湖南省衡南县。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东山区。负责人:谭剑锋,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白丁翠、杨花秀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刘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017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17428.6元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刘军应赔偿225640.3元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在本院立案执行前已经向本院代管款账户支付了赔偿款117428.6元、案件受理费1026元,合共118454.6元,对此款项本院依法退发给了申请执行人,至此,本院对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欠款部分已经执行完毕。对于被执行人刘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军没有到庭,也没有在限期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刘军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刘军名下的粤A×××××小轿车一辆,由本院诉讼保全,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该车损毁严重,价值较低,不要求本院处理,并同意解封。除此之外,在本辖区范围内查无被执行人刘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刘军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刘军名下财产情况。本案需等待受托法院的调查结果再作处理。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对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已经执行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刘军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花法执字第106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邵演杨执行员 王光格执行员 郑伟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婉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