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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农先辉与张日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先辉,张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农先辉,教师。被执行人张日红,农民。农先辉与张日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新民初字第66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义务人张日红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农先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标的为赔偿款4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日红定于2015年5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申请执行人农先辉赔偿款4000元;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农先辉负担。现双方当事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6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石峰代理审判员  农有明代理审判员  黄贤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桉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