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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民一终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斌因与被上诉人曲洪财、公主岭市范家屯镇政府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斌,曲洪财,公主岭市范家屯镇人民政府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民一终字第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斌,男,汉族,1989年2月18日生,长春北斗物流有限公司员工,住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刘波,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国民。(系张斌父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曲洪财,男,汉族,1937年2月12日生,住公主岭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公主岭市范家屯镇人民政府。地址:吉林省公主岭市。法定代表人姚文忠,镇长。委托代理人田耕,吉林响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斌因与被上诉人曲洪财、公主岭市范家屯镇政府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5)公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因张斌与曲洪财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张斌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斌撤回上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斌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380元,由张斌负担3690元,由本院退回给张斌369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厚国代理审判员  赵文涛代理审判员  田永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