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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立终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某诉雷某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立终字第001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某。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0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李某的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雷某提供的河岭村居住证明是假的,雷某户籍住所地居委会和河岭村村民委员会无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武昌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2014年12月24日,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李某诉雷某离婚一案。2015年1月6日,洪湖市河岭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雷某从2013年10月起至今一直居住和生活在河岭村。另查明,2015年5月11日,武汉市武昌区某居民委员会证明证实,李某,男,该居民自2011年12月至今居住在武汉市武昌区。本院认为,本案系因离婚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雷某于2013年10月份开始居住在河岭村,其离开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新堤街超过一年,本案可以由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李某住所地在武汉市武昌区,故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裁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04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   滨审 判 员 赵 全 喜代理审判员 姜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臧文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