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四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曹敏捷与XXX、孙利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敏捷,XXX,孙利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四初字第218号申请人曹敏捷,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XXX,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孙利珍,女,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被告XXX,系XXX妻子。申请人曹敏捷因与被申请人XXX、孙利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曹敏捷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XXX、孙利珍银行存款15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二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宋延功自愿以其位于宜阳县城关镇环城北路东段北侧的一非成套住宅《宜房权证(99)字第私00xxxx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曹敏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XXX、孙利珍银行存款15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二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宋延功的位于宜阳县城关镇环城北路东段北侧一非成套住宅《宜房权证(99)字第私00xxxx号》在担保期间不得转移所有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晚霞人民陪审员 张兆深人民陪审员 刘号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瑞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