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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陈奉品与袁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奉品,袁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保字第47-2号申请人陈奉品,男,汉族,出生于1971年12月,住四川省兴文县。被申请人袁柱,男,汉族,出生于1976年3月,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奉品与被申请人袁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奉品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袁柱在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担保人唐显均所有的川Q91X**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予以保全,并交由担保人唐显均保管,未经本院准许,不得转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 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耀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