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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1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与邓艳燕,何兴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何兴奎,邓艳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134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负责人王晶,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秋月,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张薇,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何兴奎,男,汉族,生于1987年4月6日,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邓艳燕,女,汉族,生于1987年7月17日,住重庆市永川。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诉被告何兴奎、邓艳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781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