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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团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兰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团民初字第139号原告:兰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初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