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执行字第2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吕孙全与福建省泉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孙全,福建省泉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行字第2210号申请执行人吕孙全,男,1953年7月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厦门市思明区玉亭里**号***室,公民身份号码3502041953********。被执行人福建省泉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毅都大厦十三层03号,组织机构代码15610115-8。法定代表人康忻,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吕孙全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泉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1)惠民初字第6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惠民初字第6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