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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庞林梅与被告周二兵、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林梅,周二兵,南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055号原告:庞林梅,女,196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周二兵,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南芳,女,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林梅与被告周二兵、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林梅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八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庞林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林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庞林梅承担。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