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庞林梅与被告周二兵、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林梅,周二兵,南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055号原告:庞林梅,女,196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周二兵,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南芳,女,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林梅与被告周二兵、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林梅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八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庞林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林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庞林梅承担。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