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行初字第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雨诉平舆县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雨,平舆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平行初字第0036号原告王雨,女,汉族,1970年10月8日出生,住平舆县。被告平舆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怀德,县长。原告王雨不服被告平舆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受理过程中,原告王雨以平舆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起诉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勇审 判 员 张俊峰代理审判员 勾向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梦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