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荥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家全、马先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荥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家全,马先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荥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荥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荥经县严道镇荥兴路西一段**号。法不定期代表人韩先祥,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孙家全,男,汉族,四川省荥经县人。被执行人马先康,男,汉族,四川省荥经县人。本院在执行荥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孙家全、马先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家全、马先康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荥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孙家全、马先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剑波审判员 呼 华审判员 罗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