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986号原告林某某,女,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告蔡某某,男,198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原告林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以欲给被告蔡某某一次和好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曾银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舒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