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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申浩与马家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浩,马家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883号原告:申浩,水电工。委托代理人:申士奎,无业。被告:马家峰,钢筋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浩与被告马家峰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浩负担。审判员  苗传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林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