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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王春旭与哈尔滨泽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旭,哈尔滨泽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606号原告王春旭,男,1993年1月3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梁淑华,女,1968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哈尔滨泽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海关街182号沪士大厦第22层G栋。法定代表人刘木,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玉莹,黑龙江畅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福军,男,1976年9月17日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旭与被告哈尔滨泽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被告负担。审 判 长 哲 璐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杨兰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晓宇 关注公众号“”